7 质量明示
7.1 总则
7.1.1 红木家具产品销售合同中应提及《产品保证文件》。
7.1.2 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应明示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与装饰工艺;安全提示;产品保修;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
7.1.3 产品无特殊技术要求时,7.1.2 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内容可由《产品使用说明书》作通用性明示。
7.1.4 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所表述的内容应与实际产品相一致。
7.2 明示要求
7.2.1 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以下称明示卡)分四部分编写,即为明示卡的题头部分、明示卡的第 1 部分、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明示卡的题头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注册商标图案(或企业厂标)。
b) 明示卡名称——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横写、中、英文上下并列)。
c) 明示卡编号:按照先年份、后卡号顺序编写,如:2010 0293 。
7.2.2 明示卡的第 1 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规格;产品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本部分应按以上文字顺序进行明示、并符合以下规定:
a) 产品分类应依 4.2.2 和4.2.3 所给出的分类中进行选择。
b) 生产企业内部的家具产品型号、系列、分类编号等只可作为产品型号明示使用,不应作为具体产品的名称。
c) 按用材比例、使用功能、使用场合所作出的红木家具产品分类名称都不应作为具体产品的名称。
d) 产品规格应按实际尺寸(mm)标注,先标注整套家具在使用条件下最小占地面积的长、宽尺寸,再标注单件家具的长宽、高(或宽、深、高)尺寸。
e) 产品命名应依 4.1 给出的要求由四部分组成按规定顺序排列,其中木材的名称应符合 6.1.1 的要求。
7.2.3 明示卡的第 2 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工艺;产品装饰工艺。本部分应按以上文字顺序进行明示。
7.2.3.1 产品主要用材明示
应明示产品用材比例及用材名称。对用材比例不同的产品应增加以下规定的明示:
a) 单一树种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全 XXX,并加注(单一树种用材);
示例:本产品用材为全黑黄檀(单一树种用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 Dalbergia fusca
b) 单一木材名称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全□□□,并加注(单一木材名称用材);
示例:本产品用材为全黑酸枝木(单一木材名称用材) 木材名称:黑酸枝木 Dalbergia spp.
c) 非单一树种或木材名称用材的家具应明示为 XXX 或□□□,并加注(非单一树种或木材名称
用材),还应明示辅助用材名称、用料部位;
示例:本产品主要用材为黑黄檀(非单一树种用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 Dalbergia fusca
本产品辅助用材为阔叶黄檀 树种名称:阔叶黄檀 Dalbergia latifolia
用材部位:穿档、抽屉内材
d) XXX 或□□□包覆用材的还应明示被包覆基材的用材名称。
示例:本产品采用黑黄檀为包覆材 树种名称:黑黄檀 Dalbergia fusca
包覆层厚度: 6mm
本产品采用白花崖豆木为基材 树种名称:白花崖豆木 Millettia leucantha
7.2.3.2 产品涂饰明示
应按所采用的工艺明示,不同涂饰工艺的明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传统生漆涂饰中,凡在家具表面处理、用生漆灰做腻子、染料着色、补色、揩漆、打磨、复髹等,在工艺流程上沿用传统髹漆工艺的,且所用生漆符合 GB/T 14703 质量标准,其产品可明示为:本产品采用中国传统红木家具揩髹工艺,生漆质量符合 GB/T 14703 的要求。
b) 传统蜡涂饰中,凡在家具表面处理、调蜡、着蜡、烫蜡、起腊、擦蜡、抛光及用蜡(蜂蜡、虫白蜡、石蜡)等在工艺流程上沿用传统工艺(烫、戗、搓)的,其产品可明示为:本产品 采用中国传统红木家具烫蜡涂饰工艺。
c) 凡采用非传统的生漆涂饰衍生工艺、烫蜡涂饰衍生工艺都应按所采用的涂饰工艺、涂饰用材种类进行明示。其明示应同 7.2.3.2 a),b)的明示要有明显区分。
d) 凡采用树脂类化学漆涂饰的应按所采用的涂饰工艺、涂饰用材的品种进行明示。
7.2.3.3 产品装饰明示
产品主要装饰的工艺方法和装饰内容应作简要明示。其中镶嵌、金属饰件装饰工艺的质量明示应符
合以下规定:
a) 镶嵌工艺的明示应采用以下名称用语:嵌木、嵌石、嵌玉、嵌牛骨、嵌金银丝、螺钿嵌、珐琅嵌、瓷板嵌、百宝嵌等。
b) 镶嵌工艺的明示条件应符合:除嵌石、瓷板嵌外,嵌件应嵌入家具表层(即建模、起槽、塗
胶、嵌入);家具表面和嵌件的接合部位应紧密胶接,被胶接面不应有漏胶和空洞。
c) 镶嵌工艺明示的要求如下:
1) 应具体明示使用嵌件的材质:如黄杨木、瘿木、螺钿、寿山石、大理石、银丝、牛骨、青
花瓷板、粉彩瓷板、珊瑚、玛瑙石等;
2) 应用文字简要的描述嵌件所构成的装饰纹样、图案寓意;
3) 应说明镶嵌方法:如平嵌法、凸嵌法等。
d) 金属饰件(指以铜件为主的饰件)的明示应采用以下名称用语:面叶、面条、合页、吊牌、
提环、拉手、屈曲(曲曲)、扭头、套脚、拍子、包角、锁头等。
e) 铜饰件工艺的明示条件应符合:铜饰件中受力部件,如合页、吊牌、提环、拍子等,其厚度或直径应满足家具产品对使用强度的要求。
f) 铜饰件工艺明示的要求如下:
1) 应具体明示铜饰件的材质,如本产品铜饰件材质为黄铜板 H62;
2) 应明示铜饰件的纹饰工艺,如滚花、雕刻、錾刻、雕花镂空、鎏金、景泰蓝等;
3) 应以光素铜饰件称呼和明示未作表面纹饰的铜饰件;
4)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铜饰件纹样的外形和纹饰图案的寓意。
7.2.4 明示卡第 3部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安全提示;产品保修;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 或经销商信息)。
7.2.4.1 产品安全提示:除了 6.3.2 要求之外,产品在使用、搬运过程中仍需给予必要的安全提示。
7.2.4.2 产品保修内容:保修期、产品退换条件、产品保修条件及保修期内免费保修规定、超出保修
条件及保修期的产品收费条件。
7.2.4.3 生产企业信息:生产单位全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7.2.4.4 经销商信息:经销商全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8 试验方法
8.1 红木家具产品主要用木材明示与产品真实用材的一致性按GB/T 3324-2008中6.3.1的规定进行检
验。
8.2 家具中的木材含水率按 GB/T 3324-2008中 6.3.4的规定进行测定。
8.3 虫蛀木材按 GB/T 3324-2008中 6.3.2的规定进行检验。
8.4 有害物质限量按 GB 18584 的规定进行测定。
8.5 生漆质量按 GB/T 14703的规定进行检验。
8.6 产品涂饰用漆蜡中总砷和铅按 GB/T 17526-2008的规定进行测定。
8.7 产品涂饰用石蜡中稠环芳烃按 GB 7189 的规定进行测定。
8.8 红木软体家具软体部件抗香烟引燃特性按 GB 17927.1 的规定进行测定。
8.9 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核素限量按 GB 6656-2001 的规定进行测定。
8.10 木材干燥处理用的石蜡油按 GB 7189 的规定进行检验。
8.11 红木软体家具中纺织品的甲醛含量和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 GB 18401-2003 的规定进行测定。
8.12 红木软体家具中皮革和毛皮的有害物质限量按 GB 20400-2006 的规定进行测定。
8.13 外观检验按 GB/T 3324-2008中 6.4.2的规定进行检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原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1.1 原材料检验
原材料检验是产品投产使用前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包括6.2.2、6.3.4、6.3.6、6.3.10和6.3.13。
9.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9.1.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总则中6.1.1~6.1.7;
b) 用材要求中6.2.5~6.2.8;
c) 产品安全中6.3.1、6.3.2和6.3.9;
9.1.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6章(6.2.1、6.2.3及原材料检验项目除外)和7章的项目。
9.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1.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9.1.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9.1.4 检验结果的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9.2 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按9.1.3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10 标识、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识
产品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电话;
e) 持久性厂标(如采用木雕刻、嵌金属丝等工艺方法在家具表面制作)。
10.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企业各种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是具体产品的质量明示或说明。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 5296.6中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涂料、粘合剂的名称、等级;
c) 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方法;
d)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e) 产品保修内容(保修期不少于两年)。
10.3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一件(产品)一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合格证编号;
b)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 产品检验结论;
d) 产品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e) 生产企业名称。
10.4 包装
为防止产品外观质量损坏,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包装材料应容易回收、可再生利用。
10.5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物和进行必要的防护,防止局部重压和相互摩擦。产品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卫生,产品在贮存期应防止污染、虫蛀、受潮、曝晒。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木家具主要尺寸
表A.1 木家具的主要尺寸
单位为毫米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木材名称引用资料
B.1 概述
本附录中所列出的国家标准、木材学专著及文献仅用于规范和明示家具产品用材的木材名称和标识,因而它也是红木家具产品命名、家具用材明示、家具商贸活动中正确引用木材名称、树种中文名、木材拉丁属名、树种拉丁名、国外商品名的主要依据。在引用时,应关注上述资料的最新变动。
B.2 目录
1) GB/T 16734—1997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2) GB/T 18513—2001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3) 《世界主要树种木材科学特性》科学出版社 江泽慧等 2001.09
4) 《东南亚热带木材》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3 刘鹏等
5) 《非洲热带木材》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6 刘鹏等
6) 《拉丁美洲热带木材》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9 姜笑梅等
7) 《进口木材原色图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陈旭东等 2004.3
8) 《木材鉴定图谱》化学工业出版社 徐峰 2008.03